二、我市推行规划环评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通过推行规划环境评价,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全市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生态市的建设,遵照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政策建议,避免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我市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在已完成的《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承载力研究及环境保护对策研究》基础上,开展对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2004]98号)要求,开展“十一五”重点发展区域、行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近期组织实施以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综合交通规划(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港口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
3.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市建委)
5.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
6.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7.能源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宁波市化学工业区专项规划(责任单位:镇海区政府)
9.宁波市象山港保护和利用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0.余慈地区统筹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1.北仑新区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北仑区政府)
12.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利用规划(责任单位: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三)研究制订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章和配套措施,近期出台《宁波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