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外出农户中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应承认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复垦地和退包地中调剂解决,没有可调剂土地的要通过土地流转或待地等办法解决。
(六)关于妥善解决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
解决婚出婚入人口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只能拥有一份土地。
1.承包期内,因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因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凡是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不能因婚出而抽地,二轮承包后,新居住地对婚入人口已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交回原居住地的土地。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均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在新居住地解决,按新增人口对待。
(七)妥善解决承包中重新分配有设施农田的承包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原承包户已经栽植形成的林地、果园或修建了果菜大棚、养殖小区(四荒开发的不在内)的承包地,在确需重新调整承包地时,应优先顶原承包方的人口份地,剩余部分可串户流转;其串户流转部分可由发包方组织协商,合理确定承包地转包(租金、转让)费,其流转收益扣除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流转户。严禁有意毁坏设施农业,待合同期满后或一个种植周期后,再收回进行分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要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反租倒包”。要引导、鼓励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转让其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在流转过程中,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关子土地征用后有关纠纷问题的处理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地范围,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
2.农民的承包地被全部征用,除获得机动地安置外,属于一次性货币安置的,不再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对在二轮土地延包期间及其之后按人或按户平均分配的,没有签定承包合同的这部分土地不能做为“机动地”,应该做为家庭承包地处理,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被占地农民可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