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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指导意见

  (三)妥善解决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的问题
  1.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农业人口按照《辽宁省实施办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界定。土地来源按照《辽宁省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新增农业人口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签订承包合同,发放经营权证书。
  2.对新增农业人口承包土地,既要考虑土地承包状况,又要考虑新增农业人口增长问题。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间隔时间以5年为宜;地源不足的,可以低于二轮土地承包标准;承包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二轮延包工作结束后,其他将农业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原居住地。在第一轮承包期内迁入的农户要求获得土地承包权的,必须由原居住地的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据其在原地已无承包地的证明后,才有权提出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承包权的申请。
  (四)妥善处理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农户要承包地的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按照规定予以退还。
  2.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因欠缴税费或撂荒而收回的承包地,当时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如承包方要求继续承包耕种,应允许继续承包耕地。如果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方;对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原承包方,由原承包方与现承包人签订流转合同,协商确定转包(租金、转让)费,其流转的收益全部归原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对原承包方不同意流转,要求自己耕种的,原承包方应承担对现承包人用于承包地的土壤改良、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补偿;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或者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五)妥善解决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问题
  1.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其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除有交回承包地的书面协议外,都应当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发包方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合同剩余时间内的发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方,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方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方耕作;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流转或提高流转价款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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