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指导意见
(阜政办发[200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农村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和征占地补偿纠纷等问题,有效化解矛盾,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政策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
(一)要做到承包地确权、承包合同签定、经营权证发放达到三个百分之百。9月底前,要完成承包地确权、承包合同签定、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承包地是基本农田的,在经营权证上要注明。
(二)妥善解决机动地、“四荒”地问题
1.机动地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二轮延包时按人或按户将机动地进行分配的,为家庭承包土地,应当补签到承包合同上,不得视为机动地。机动地超过5%的部分要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补签承包合同,在换发经营权证时填列确权。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发包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收益分配给上述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机动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时,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原则是一年一发包,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并不得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
2.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发包必须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费归权属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管理,承包原则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签订省农委制定的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转让、出租和互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