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加工类项目,对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及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一)凡是省以上规定实行浮动收费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二)由市及市级以下部门收取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其中对于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差额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收费单位的免收部分,根据其实际发生的业务,分别由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经费补助。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二)对国外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造的,原有企业历史欠税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三)对外商投资高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合作建立教育培训机构进口的科研和教育用品均免征进口税。
四、资金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含)以上、投资密度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60%,专项补助企业。
(二)新办或落户我市的科研开发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可申报科技立项,由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给予重点扶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申报国家、省专项科技经费。
(三)对于新投资的、并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大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扶持政策的,市政府帮助投资者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贷款贴息支持。
(四)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60%,专项补助企业。
五、奖励中介人政策
(一)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奖励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建成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照实缴税金总额的1%奖励第一引荐人。奖金由该项目的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