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阜政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阜新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效益,加快阜新经济转型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在阜新投资、注册、兴办企业的(阜新市域内异地注册、搬迁企业除外),均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使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其经营期在10年(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密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免交80%的土地出让金。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免交90%的土地出让金。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免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4、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合计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集群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征地、动迁、土地平整和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建设。
(二)利用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整理废弃地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抵顶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经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或拥有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企业来阜新投资办企业生产相关产品,土地出让金由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受益财政按实得比例分别给予补贴;跨国公司在阜新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由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受益财政按实得比例分别给予补贴,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基础设施配套。
二、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