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其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税费,由各地比照救灾安置的优惠政策,免予征收。
(二)“造福工程”搬迁户原宅基地必须垦复为耕地,其新村建设占用的耕地开垦费予以免收,做到耕地占补自求平衡。
(三)用于建新村的自用木材,其采伐限额指标由各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
(四)县、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所在地搬迁群众搞好新村的建设规划和住房设计,监督其按规划实施。
(五)县(市、区)、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在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把实施“造福工程”这件好事、实事办好做实。
四、任务指标安排
2006年全市安排“造福工程”任务指标5150人,其中省计划下达1150人,分配给安溪县550人、永春县200人、德化县400人;市级指标4000人,根据有关县(市、区)2005年“造福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和2006年计划,结合各地受灾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详见附件1)。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造福工程”建房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今年省定指标1150人按人均1000元标准补助。市级4000人的任务指标,按人均800元标准补助,各有关县(市、区)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市脱贫办另行下达。根据闽委〔2005〕10号文精神,各县(市、区)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自行安排财力增加搬迁人数和提高补助标准。
(二)各有关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搬迁任务如期完成。有关县(市、区)、乡镇要设立扶贫资金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集中到专户管理,按人头下达,落实到户;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搬迁对象要按规定适当调减补助标准。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实施“造福工程”涉及广大贫困农户,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具体的任务,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07年春节之前完成搬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