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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造福工程”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造福工程”的通知
(泉政办[2006]96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意见》(闽委发〔200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决定》(泉委〔2005〕125号)精神及2006年省农办关于继续实施“造福工程”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实施“造福工程”,进一步解决群众搬迁难的实际问题,确保全面完成今年“造福工程”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造福工程”,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开发式扶贫。各地在实施“造福工程”过程中,不但要通过搬迁、重建新村,来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更要注意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帮助落实开发项目,使他们稳定地解决温饱。

  (二)坚持自力更生。“造福工程”所需经费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群众自筹为主,市、县财政补助和有关部门支持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自愿。“造福工程”搬迁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切不可强制搬迁。

  (四)坚持节约用地。“造福工程”建设用地,既要尽量少占耕地,又要提高土地利用率,还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有关县(市、区)要根据搬迁安置计划,优先考虑搬迁的用地指标,并列入当年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造福工程”新村必须科学选址,认真规划,精心设计。选址要考虑安全、方便,既要远离地质灾害区,又要便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要适度超前,单体设计要美观、实用,实现节省资金、节约土地。

  二、搬迁对象

  “造福工程”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极端恶劣、居住零星分散的边远偏僻自然村、搬迁后生产生活出路可以得到合理安排的贫困群众。要注意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和“五保户”予以特别照顾,要优先安排少数民族群众和计划生育户。

  三、优惠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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