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泉政文[2006]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双高普九”工作,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教育强市,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确保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闽政办〔2006〕15号文件要求,县(市、区)要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县(市、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抓紧建立自评机构,加强对自评工作的领导,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是一项常规性、制度化的工作。各县(市、区)每年在制定教育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省里的督导评估方案,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县(市、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应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评估指标要求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并督促对照指标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力求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对照标准,认真自评。按照省里的要求,县级教育工作自评每年一次,一般在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每年度岁末年初,各县(市、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照评估标准,及时部署布置自评工作,抓紧汇总情况,采集有关数据,对全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认真测评分析,提供材料要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避免形式化和走过场。要按要求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基础数据统计表和评分表,分别上报市政府,抄报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还应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和政协文教卫体委,作为对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监督和考核的依据。同时要将自评结果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作为制定新一年工作计划,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