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因调离或本人辞职等原因出缺,应按规定及时补选,并到上级工会组织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职工董事的业务培训,提高职工董事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应修改劳动合同并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于其就业的岗位变动,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职工董事的考评制度,加强对职工董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董事,经由1/3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1/10以上全体职工联名提议,可以提出罢免:
(一)无特殊原因,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或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考评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经公司党委审核;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提出申辩;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职工大会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属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