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职工董事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职工董事应加强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熟悉公司业务,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要正确履行表决权,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致使公司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实,在表决时职工董事明确发表不同意见,投反对票,并记录在案的,免除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自觉遵纪守法,保守公司秘密;
(三)熟悉公司业务,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表达职工的意见和意愿,忠实代表职工利益;
(五)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六)与本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
(七)身体健康;
(八)公司党委班子和经营班子成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工会负责人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产生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自荐方式产生,经公司党委审核同意,确定正式候选人。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应征得省国资委同意;选举后应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