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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7]1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25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立董事会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广泛征求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充分反映。
  第八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董事会未听取职工意见或未与工会协商而拟作出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定,职工董事明确表示反对且有充分理由的,董事会应暂缓决策,必要时职工董事可将有关情况直接向省国资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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