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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规避政府债务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保证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安全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审批

  凡是能形成政府直接或间接债务的贷款都必须经政府审批。

  (一)市本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县(区)、乡(镇)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县(区)政府审批、报县(区)财政局备案,须市财政局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贷款的审批文件有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县(区)长签字等几种。

  二、贷款的使用方向

  (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

  (四)用于社会保障;

  (五)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经济建设项目;

  (六)用于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贷款的运作方式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待上级批准后,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有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如果贷款项目是县(区)的,由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或提供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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