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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等七个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上岗动员,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竞聘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每个竞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竞聘岗位。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第十五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聘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一般采取闭卷形式。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织考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竞聘优势和被聘用后的工作设想、目标措施,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答辩成绩由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评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或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同意票达不到50%的不得聘用。竞聘其他岗位的也要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八条 征求竞聘岗位所在部门领导的选择意向。

  第十九条 根据竞聘人员考试、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结合部门推荐意见和双向选择意向,确定拟聘岗位的考察对象。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做出评价,其中对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他岗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没有问题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聘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竞聘上岗的单位由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确定评委负责考试、演讲答辩的评分工作,评委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群众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或9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受聘于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岗位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受聘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取严格考核、双向选择的方法,适当简化程序,但要体现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竞聘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聘用合同一经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唐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具体承办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承办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聘用合同包括:

  (一)事业单位与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续订、变更的人事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的其他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应在30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条 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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