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各岗位拟招聘人员,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15日。
第十三条 对笔试成绩良好,因聘用指标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由市建立事业单位备选人才储备库。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人员时,经市人事行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从储备库中确定人选,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储备库的候选人员候选资格储备期为一年。
第四章 聘用
第十四条 对经考试、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的下列材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二)拟招聘人员个人档案;
(三)资格审查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四)体检表;
(五)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经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手续后,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鉴证后办理人事代理、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进入人才市场自行择业,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肃纪律。要切实增加招聘工作的透明度,招聘计划、条件、办法、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要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对在招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补充工作人员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