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及聘用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
(二)参加考试、体检工作;
(三)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情况,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分别报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呈报市编委会审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招聘计划的单位,一般视为当年不需要补充人员。
(二)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须填写《唐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四)组织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五)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人事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开具《编制验证通知单》;
(九)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公开招聘根据事业单位需要举行,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组织。
第九条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折合之和为考试总成绩,应聘教师的还要计算试讲成绩。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末位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参加体检。
第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应当回避等。要撰写详实的考核材料,因考核不合格出现人员空缺,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