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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五)指导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及聘用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

  (二)参加考试、体检工作;

  (三)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情况,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分别报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呈报市编委会审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招聘计划的单位,一般视为当年不需要补充人员。

  (二)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须填写《唐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四)组织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五)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人事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开具《编制验证通知单》;

  (九)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公开招聘根据事业单位需要举行,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组织。

  第九条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折合之和为考试总成绩,应聘教师的还要计算试讲成绩。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末位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参加体检。

  第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应当回避等。要撰写详实的考核材料,因考核不合格出现人员空缺,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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