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唐政办函[2006]43号 2006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和国家、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涉密岗位、调任领导岗位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外,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章 招聘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招聘公告;
(二)负责组织或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应聘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负责组织考试或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四)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的体检、考核、聘用等工作,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所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
(二)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三)受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考试的组织;
(四)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