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适合竞聘的岗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九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竞聘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方案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将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上岗动员,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竞聘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每个竞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竞聘岗位。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第十五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聘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一般采取闭卷形式。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织考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竞聘优势和被聘用后的工作设想、目标措施,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答辩成绩由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评委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