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通行。
4、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畅通交通伤救治绿色通道,为抢救伤员生命赢得宝贵的时间。
(四)加强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农村重点乡镇交警队伍建设。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明确职责,落实队址、人员、装备,熟悉掌握行政区域机动车辆数、机动车驾驶员数和道路基本情况,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
2、大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在全市推广外地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的先进经验,借鉴沧州市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做法,聘用交通协管员,发挥农机监理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对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五)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加强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要督促承担机动车安检任务的机构在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计量认证证书。要认真组织对承担安检任务机构的检查,凡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3、落实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2006年底前对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强制进行安装。此外,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3月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