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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九)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为:

  (一)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合理用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已审查节能措施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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