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九)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为:
(一)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合理用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已审查节能措施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