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年耗电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委托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合理用能评估管理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经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其中,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经委。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