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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见附件)。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必须进行合理用能审查,在备案前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接受市经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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