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促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促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汽车工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安全性、动力性和外观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新制订的欧Ⅲ标准,其燃油消耗少、尾气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车位占用面积少等优点也日益突出。积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符合当前能源供给实际和我市大众消费水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能源紧张状况、保护环境,有利于培育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政策。目前,我市原关于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市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现有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从6月1日起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降低城市品位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各级公路运管部门在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时,要在满足乘用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