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 按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 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 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 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 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 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 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 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 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 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 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