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