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