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能源生产供应工作。
(一)加强电力调度,确保电网安全。一是省电力公司要科学合理调度,根据全省电煤和来水情况合理安排电力生产供应,做好有序供电、有序限电和拉闸工作。同时努力增加外购电,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重要用户的用电,确保社会稳定和电网安全。二是发电企业要积极组织电煤供应,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多发电多供电。三是铁路运输部门要增加电煤运力,保障发电用煤需求,将电煤作为重点运输物资,从计划审批、装车组织等环节上给予优先保证,做到哪里有电煤资源,运力就保证到哪里。四是石油天然气供应单位要做好天然气和成品油供应,在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保证燃气电厂发电用气和火电厂的点火、助燃用气、用油。五是充分发挥地方电厂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方电厂及企业自备电厂的作用,帮助、督促地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多发电。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设备的发电和输电能力,使全省所有机组在枯水期多发电、多上网,增加电力供应。
(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科学使用电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科学分配本地电量,制订具体的错峰避峰限电方案,合理安排企业生产,特别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污染环境、耗电量大的高耗能企业要停止供应、使用生产用电,确保枯水期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前电煤供应,保证电煤质量。一是各产煤市(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整顿和恢复生产督导工作,对各县(区)不同类别的停产煤矿要综合分析,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分别处置不同类别的整顿和停产矿井问题。二是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国资委参加,组成重点电煤供应地区煤矿安全整改验收复产督导组,督促重点电煤供应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加快停产整改煤矿的整改验收复产工作进度。三是加快整改煤矿验收复产步伐。凡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尽快指导其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恢复生产;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抓紧验收。四是四川煤监局立即抓好60处被安监和煤监部门已作出停产整顿处罚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开通确保电煤供应复产验收特别通道,凡是整改合格申报验收的,随时申报,随时验收,合格一个立即恢复生产一个。五是进一步加强对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督导,督促加快检修,科学组织生产,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要积极调整供煤结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枯水期能源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5号)要求按时完成电煤供应目标任务。四川煤监局和省司法厅、省监狱局要督促和帮助宜宾芙蓉煤矿尽快恢复生产。六是省质监局要组织开展电煤质量整治。严厉打击电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建立电煤质量抽查、仲裁机制等加强电煤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应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