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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于已建成需命名的公共设施,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申报。
  (2)审核。地名的审核由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办主要对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及统一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市地名办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和跨县(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居住区等地名的审核;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地名,应先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地名办审核后,再报市地名办审核。
  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地名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审核。为避免在全市范围内出现地名重名现象,各地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市地名办的意见。
  (3)审批。海曙、江东、江北以及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和跨县(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居住区等地名,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及镇海、北仑、鄞州区的地名,经当地地名办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由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4)公告。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5)备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地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景点、纪念地等名称,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地名更名
  地名更名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慎重做好地名更名工作。除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改名的地名之外,一般不作更改。确须更名的,需召开市民听证会、论证会,征求社会意见,经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由于历史等原因,市本级城区与县(市)、区城区地名出现重名需更名时,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一般应由县(市)、区更名;县(市)、区城区地名与街道(乡、镇)出现重名需更名时,一般应由街道(乡、镇)更名。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市地名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地名联席会议制度、专家研讨制度,积极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地名规划衔接、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问题上,共同推进落实。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城管、交通、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旅游、档案等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提高地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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