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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合力共管,共同参与地名涉及项目的规划会审,赋予科学的规划地名,做到城市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同步协调。
  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机制
  (一)地名命名
  1.命名规则。地名命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符合地名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用字规范、含义健康,避免使用生僻字。
  城市(区)道路以“路、街”为通名,一般不再用“巷、弄”为通名。对个别特大、长的道路以及有影响的道路可用“大道”、“大街”为通名,但应严格控制。
  桥梁的名称由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设计功能、规模和特点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为通名。其中,“大桥”一般限用于跨海(港、湾)、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上的桥梁以及具有同等规模的桥梁,其他城乡桥梁以“桥”为通名。
  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和名称的使用,以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符合社会群体需求为基本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按照《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管理规定》(甬政办发〔2003〕45号)进行申报、命名。
  其他公共设施的命名按照公共设施的功能、作用、类别,采用专用地名分类定名,如公园、隧道、地下通道等。
  政区、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命名。
  2.命名程序。地名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1)申报。对于列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有规划名称的,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办理项目行政许可时,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按规划地名办妥地名审批手续;没有规划名称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向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申报手续;一时难以定名的,在项目初验或投入使用前相关部门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办妥地名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大型公共设施等名称,可通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
  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发改部门在受理项目时,有规划名称的,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按规划地名办理地名审批手续;没有规划名称的,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向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申报手续;一时难以定名的,在项目初验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办妥地名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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