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管理原则。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
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是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准则。在地名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名工作进行依法管理。
2.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和跨县(市)、区的地名管理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地名管理由各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3.稳定性原则。要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必须命名(更名)时,应当按照地名管理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4.系统性原则。地名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使地名布局既做到区块特色鲜明、点线面层次清晰、布局科学合理,又要体现地名之间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形成城市地名的网络系统。
5.文化性原则。要继承和保护历史地名,弘扬城市地名文化,赋予地名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宁波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港城风貌,反映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充实和完善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6.服务性原则。地名工作要在尊重城乡人民的生活习惯、体现人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发挥其服务性作用。要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性化服务,在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上下工夫,全方位、多手段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扎实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地名管理是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做好地名工作,规划先行、提前介入十分关键。各级地名管理和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协作管理机制,依据城市现状和国务院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共同制定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配套的城市地名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名管理,减少地名命名、更名的片面性、盲目性,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掌握地名命名、更名的主动权,避免和防止使用临时地名、随意命名等现象。
要按照城市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协调、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完善与宁波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布局合理的地名体系,充分体现地名的层次性、系统性,提高城市地名文化内涵和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