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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

  7. 具备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能力。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或社会需求,组织开展技师培训课程的研发,每年至少要完成1个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课程的整体开发,研发成果能涵盖国家职业标准且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
  8. 具备严谨的学风和规范的管理秩序。注重培养学生(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养成学生(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班级管理、学生(员)管理、考核鉴定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齐全、完善,学生(员)在校园(培训机构)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考核程序
  省级高技能培养示范基地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候选单位)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推荐上报。
  1. 候选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市劳动保障局报送《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和《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
  2. 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汇总上报经审核盖章的《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和《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
  候选单位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应在开班后二周内填写《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并经所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审核盖章后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3. 省劳动保障厅于每年4月底前公示当年候选单位名单和新技师培训计划,并进入跟踪考核程序。
  4. 依据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候选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取证人员花名册复印件报至省劳动保障厅,作为业绩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无年度培训计划、新增培训计划或取证的职业(工种)与培训计划不相符的,不作为培训业绩。
  5. 在跟踪考核的基础上,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江苏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择优产生并于次年4月底前公布上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
  第六条 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由省给予一定的实训设备购置经费补助。连续三年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被评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其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填补省内相关研究空白并用于指导全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或其研发的技师培训课程通过省级专家评审并用于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实际培训的,由省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助。
  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所在企业,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技能劳动者占在岗技能劳动者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含),且符合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江苏省技能人才成长环境优等企业”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开始试行。

  附件5: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说明

  本细则适用于对拟申报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本着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本细则设有一、二两级指标,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7项,特色或创新项目一项。二级指标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采用评估定等法。评估标准介于A、C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
  在评估标准上,既有认可性的标准,以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又充分考虑到提高、发展的需要,引入一些高档次的因素,使评估结果能有较明显的区分度,能客观地反映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
  细则中二级指标每项内涵的评定:优秀A:(A+:100,A:95,A-:90),良好B:(B+:89,B:83,B-:76)、合格C:(C+:75,C:68,C-:60),不合格D:(D+:59,D:30,D-:0),采取先定性-后赋分-取均值的二次量化办法,确定该项二级指标的评估分值。
  一、计算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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