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严格教职工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教职工,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教职工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校长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7.规范学生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继续做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普通高等学校要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权利。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五、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18.全面落实中央和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组织广大师生员工,以学习宣传
宪法为核心,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
宪法意识;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北京奥运法制宣传行动计划”,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学习宣传修订后的《
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规定,确实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要求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