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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13.加强学校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管理行为。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并真正发挥章程在学校办学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要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要保证学校的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14.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学校从事中外合作办学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有关行政机关许可的办学活动时,应当先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学校应当依法如实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虚假内容。学校不得以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的名义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范围开展对外宣传和办学活动。学校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制度。保证依法开展民事活动,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应当规范,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5.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中小学要积极推动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为家长、社区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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