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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9.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举办教育机构、虚假招生宣传以及出租、转让办学许可等严重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诚信、规范的办学秩序。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认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学校安全与稳定。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10.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制发、公布、备案、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异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和处理。
  11.加强对行政行为和学校管理行为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依法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探索符合教育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加强对学校管理行为的监督,做好教师申诉、学生申诉案件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申诉案件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处理行政复议、申诉案件中,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建立行政建议制度,对办理申诉、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12.积极做好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从建立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重视和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群众依法信访的权利。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和程序。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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