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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立法立规质量
  4.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适应建设现代教育体制的需要,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与国家教育法律体系相协调、与首都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地方教育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加快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推动制定《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北京市终身教育条例》,适时修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5.切实提高立法立规质量。加强立法立规前期的调查研究,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具必要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立法立规工作的透明度和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使立法立规充分反映相关利益主体和群众意愿。充分发挥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加强教育法制研究,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和管理,及时组织修改、废止与上位法抵触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6.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界定和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逐步理顺教育行政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关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并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效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落实市政府关于公共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整合信息公开的渠道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一站式”办公制度。
  7.完善教育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建立重大教育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并根据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事项,将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执法责任,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范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进行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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