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在将修订后的《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7年1月28日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