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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6修正)[失效]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建筑高度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四)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四十七条 对违法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规划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规划管理部门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有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二)有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有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情形的,处以建筑物验线费二倍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位置移动的,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四)有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情形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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