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现场调查;
(四)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行政执法外部评议: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其他民意测验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不同特点的评议考核对象,可以实行分类评议考核,保证评议考核的公正性。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特点,确定切实可行的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和外部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实行双重管理或者国务院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外部评议分值和当地政府评议意见分值三部分组成,其中当地政府评议意见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报纸、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外,可以视情节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取消评先资格、诫免谈话、引咎辞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