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评议考核。
国务院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因双重管理或者垂直管理而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必须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 禁止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有关考核工作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内部考核事项和外部评议事项两部分。
内部考核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考核事项。外部评议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所进行的评议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内部考核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形式、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等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
(二)合理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三)诚信执法,不随意改变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三)依法举行听证;
(四)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五)遵守法定时限;
(六)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七)其他法定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