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议考核主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