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十七)市财政逐年增加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扶持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生产、为农户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保护价收购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等。对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同等扶持。各郊县政府应设立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重点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十八)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市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现代化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六、为龙头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区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二十)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持证车辆免收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二十一)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成长型产地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储运、加工、配送功能。强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
  (二十二)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龙头企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每年市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增量部分的80%,定向用于支持以上三个区县发展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到以上三个区县建立基地,带动当地农民尤其是低收入纯农户增收致富,对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