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取消地方自立的有关收费项目。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立收费项目,凡有自立项目向龙头企业违规收费的,一律取消。严禁向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十三)免除和减半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按《
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负担;治安联防费、人防建设经费、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实施优惠电价。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十五)放宽信贷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龙头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积极帮助中小型龙头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积极鼓励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业务培训等工作,为缓解龙头企业资金困难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