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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八)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带动农民增收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和定向收购等方式,积极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资金、销售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帮助农户调整种养业结构,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不断完善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全面达小康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九)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完善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龙头企业按规定加速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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