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1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为了进一步落实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三是建立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一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监督和服务职能,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二是根据不同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不同应税矿产品的类型、生产、移送、销售、收购、选矿等各环节的特点,找出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性,合理划分管理类型。三是要严格掌握核定征收范围,加强管理。运用生产应税矿产品所耗电量成本、炸药成本、水量成本、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和各种税控装置测算应税矿产品的产销量,并与纳税人应税矿产品产、销、存等指标进行分析比对和纳税评估,科学合理的确定核定征收的定额和定率。四是要根据应税矿产品的储量,市场价格,开采销售价格和税源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定额或征收率。
三、加强资源税委托代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