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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四)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和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合同约定执行。推广农民工档案管理、施工现场维权公示、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等作法,进一步完善欠薪投诉举报制度和日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对拖欠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帐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一)加大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对依法提起诉讼的拖欠案件,人民法院应尽快立案,尽快审结。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尽快执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优先审理执行,限时审结,执行到位的案款,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对不积极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或发包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强制冻结债务人帐户,用于偿还债务并优先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建立维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单位与被拖欠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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