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建发[2004]132号)的规定全面推行和实施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加快建立担保人市场,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工程担保机构推荐给市场各方主体。
(二)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5]34号),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建筑业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建筑企业是建筑市场竞争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在市场竞争中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以及拖欠工程款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诚信分值低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省内投标资格或清除省内建筑市场的处罚。各金融机构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建设、劳动保障、银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