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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二、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单位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得超预算。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来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款项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均不得再安排资金。

  (四)加强结算管理。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工程价款的结算监督管理,建设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工程款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发包方已认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争议较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协调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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