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
(川办发[2007]9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投资行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在立项批准前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事先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涉及出资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文件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属上级部门安排资金的,应以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资金)计划或出具的承诺文件为依据。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到位不足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2006年以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不予安排新的项目;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新的项目并在土地供应、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严格限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已批准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承诺数额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从2007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时应首先解决已承诺投资的续建项目,原已承诺投资尚未解决完毕的,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
(四)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要求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和市场竞争、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运作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