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诚信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承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要会同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定期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大检查,及时纠正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三)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适时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劳动者工资。
(四)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五)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完善劳动保障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