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摆摊点、乱倒垃圾、破坏市政设施、超时间经营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查处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公安、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食摊点群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大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大排档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规划定点;主办单位应当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大排档。
第十五条 大排档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有封闭的围栏;
(二)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三)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厕所和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大排档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4:00。
第十六条 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户统一工作服、统一桌椅、统一铺设地板革、统一设置密闭垃圾容器;
(二)食品加工区符合防雨、防晒、防蝇、防尘、防鼠要求;
(三)经营烧烤的,应当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大排档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大排档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规占道摊点的取缔。
大排档主办单位负责经营期间、经营结束后的卫生保洁、秩序管理。
大排档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不含现做现卖单项经营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